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简介
国家标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等。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采用集中监控方式,通过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楼宇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能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投入使用。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分为自带电源型和集中电源型。两种类型的组成如下图所示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要点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通用要求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系统应有自检功能。
c.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d.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e.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
f.系统应能将故障状态信息和工作状态信息(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通用要求详见GB17945-2010。
照度要求及计算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物内疏散照明要求为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而不是平均照度。集中控制型灯具通常采用LED光源,供电为DC24V或DC36V安全电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灯具的选择及照度要求主要在GB50016-2014、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有详细要求。GB50016-2014要求,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b.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c.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GB50034-2013规定:在通道内,疏散照明范围的宽度不宜小于1.5m(或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在大面积场所内,应根据使用状况设置方便的疏散路线并保证其连续不中断的水平照度值。疏散通道中心线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结合上述GB50016-2014和GB50034-2013,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是指按疏散中心线或中心区50%范围内必须要达到地面水平照度要求:
当走道为条形走道时,疏散走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
如下图所示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